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校学生出现发烧、咳嗽、乏力、腹泻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或不能确定的其他症状时,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领导小组指定部门(雁塔校区报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含光校区报含光校区管理处)报告,并按相关要求即刻送学生进行隔离治疗,不得再到校上课。
第三条 在校学生一经确诊为新冠肺炎后,各系(部)应立即将学生送至辖区指定医院,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领导小组指定部门留档。
第四条 有新冠肺炎患者的班级应按照传染病法相关规定,对病患学生接触者进行相应的医学观察,各系(部)做好晨检和因病缺勤记录,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教室、宿舍做好消毒预防措施。
第五条 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由医院开具复课证明。学生持此复课证明交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领导小组指定部门,由校医、防保干事复查登记后,方可入住宿舍、进班上课。
第六条 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领导小组指定部门对新冠肺炎学生的诊断证明、医院复课证明、学生病愈复课查验登记表等资料做好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